
罗永浩刚捐出10万善款,转头就被汽车博主骂"蹭流量"。他一怒之下不仅点名怒斥对方"流氓无赖",还顺手告诫对方的合作品牌"提醒别再请",扬言"转行车评人"盯着对方生意——公众人物回击批评者,可以这么"刚"吗?这算不算平台该出手管管的"软暴力"?

一、事件还原:从一笔捐款,到一场互撕
事件的起点,是一桩令人唏嘘的本地纠纷:湖南衡阳一名牌馆店主好心帮扶晕倒老人送医,老人离世后家属竟索赔10万元,经调解降至1.9万元;当地司法部门最终认定店主无过错、责令返还补偿款,事件因此引发全网关注。
8月24日,罗永浩在社交平台转发此事,提议凑10万元捐助店主,称"不能让好人寒心";8月26日,经新京报牵线,他向店主转账10万元。善举获广泛点赞之际,汽车博主"首席老撕机"公开发文,嘲讽罗永浩"蹭流量"、"网红就是网红"。
罗永浩随即强势回击:点名怒斥对方是"纯粹的流氓无赖";"提醒"相关车企市场部公关部别再请"这种流氓混混";更扬言要"转行车评人"、重点盯该博主合作品牌的质量问题,并承诺为"被下过黑手"的车企义务澄清。一笔捐赠,至此演变为跨界互撕。


二、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被骂"蹭流量",就该忍吗?
先说结论:该忍的,得忍;不该忍的,法律也不强人所难。
"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不是一句空话。在肖传国诉方舟子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只要评论不是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即便言辞尖锐,也属观点争鸣范畴,不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同样为"公共利益"下的舆论监督留了出口: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担责,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
回到本案,"首席老撕机"说罗永浩"蹭流量""网红就是网红",是对一位高调公众人物善举动机的负面评价。这种评价即便偏颇、即便刺耳,仍处"评论"边界之内——它指向的是动机揣测,而非捏造事实。作为长期活跃在舆论场的公众人物,罗永浩对这类批评本就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但容忍义务是双向的:博主也应就"蹭流量"这一带有贬损色彩的判断,尽到基本的事实依据注意,否则同样可能滑向不当贬损。

三、罗永浩的行为,算不算"软暴力"?
咱们先把法律概念摆正。
"软暴力"并非刑法里的法定罪名,而是从司法实践中生长、由规范性文件确认的术语。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业内所称《软暴力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手段。其本质,是"心理强制"而非"物理强制"。
对照这一标准,罗永浩的言行需要分层看:
第一,它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该概念通常依附于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场景,强调"有组织实施"。罗永浩是个体发声,没有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物理性手段,也没有形成现实暴力威胁,达不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的心理强制标准。把它直接扣上"软暴力"的刑事帽子,既不严谨,也不符合罪刑法定。
第二,但它带有"软暴力"的表象与风险。真正值得警惕的,是手段的组合:以侮辱性定性("流氓无赖")点名个人 → 顺手点名其商业合作方并"提醒"勿再合作 → 扬言调动自身巨大流量"转行车评人"重点盯质量问题 → 向第三方车企喊话"免费帮你澄清"。这一步步,实质是利用公众人物的流量与影响力,对批评者及其生存生态施压、围堵,让对方及关联企业产生现实的商业顾虑。这种"借势压人",正是网络时代"软暴力"最容易被感知的形态。
所以,准确的表述应是:罗永浩的行为在严格刑事意义上不构成"软暴力",但其"点名+殃及第三方+流量施压"的模式,已具备软暴力的表征,落入网络戾气与流量霸凌的治理射程。

四、平台该不该管?微博的"负面清单"早已就位
该管,而且有据可依。
2025年12月25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配套列出"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其中第八条明确禁止"组织约架论战"——因个人争端和利益冲突,策划或组织网上论战骂战、线下约架,攻击竞争对手,挑起网络戾气,占用公共资源。清单中"挑动网民互撕谩骂、拉踩引战,制造社会矛盾对立"等表述,同样适用于本案这类高调点名、跨界围攻的打法。
这不是纸面规矩。2026年1月16日,罗永浩(@罗永浩的十字路口)与西贝创始人贾国龙(@西贝贾国龙)的微博账号就因类似论战被禁言,微博CEO王高飞当时直接晒出这份"负面清单"第八条,并表态"以后想论战,应该还是需要通过媒体采访的方式来进行"。
前车之鉴不远。如今同一账号、同一套"点名—怒怼—殃及第三方"的打法再现,平台若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与前次处理自相矛盾,也削弱了"清朗"治理的公信力。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还要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恰恰是平台不能"只当看客"的法律底气。

五、律师视角:边界划在哪里
把法条落到具体言行上,边界其实清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是底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流氓无赖"这类定性词汇,若脱离事实基础,已踩到"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红线。评论可以锋利,但不能变成人身定性。
法发〔2023〕14号《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给了平衡: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偏颇、言论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换言之,“骂”回去可以,但不能“骂”成"网暴";就事论事可以,但不能顺手把对方的生意伙伴一起拖下水。
公众人物不是"软柿子",也不是"豁免牌"。罗永浩作为公众人物要容忍批评,但容忍不等于放任侮辱;"首席老撕机"有评论自由,但评论自由也不保护借机贬损。
最稳妥的处置路径是:当事人先依平台规则投诉,要求对侮辱性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若损害持续扩大,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名誉权救济;平台则应依"负面清单"对明显的拉踩引战、流量施压行为主动介入,而非等舆情沸腾才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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